2025/02/19 13:42:30 查看234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因前配偶死亡或者合法婚姻已解除(离婚)而转化有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进行确认。
法律背景:
1、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2、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2001年4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4、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5、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至2020年12月31日,重婚一直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状态,
2、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颁布实施以后,对于合法婚姻已经解除(离婚)和前配偶已经去世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观点:第一种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仍然坚持重婚必然无效的观点;第二种根据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变相认可了重婚的婚姻转化为有效的观点。
3、对于上述争议点,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一条就开篇予以了明确: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不转化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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