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9 23:11:41 查看28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房屋继承问题常常引发诸多矛盾。由于涉及家庭成员众多,且房屋价值较高,加上可能存在的房产变更、出资情况以及家庭内部协议等复杂因素,使得房屋继承纠纷的处理变得棘手。本案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围绕一套房屋的继承展开,涉及遗产范围认定、公房购买政策福利继承以及家庭内部协议的效力等多个法律要点,对于明晰此类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典型范例。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陈宇轩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与李淑兰的遗产,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D 室房屋;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宇轩称,被继承人陈某某与李淑兰系夫妻,婚后生育五子,分别是长子陈嘉豪、次子陈宇阳、三子陈宇轩、四子陈宇坤、五子陈宇鑫。李淑兰于 2003 年去世,陈某某于 2021 年去世。2008 年 2 月 4 日,陈某某与北京市丰台区某单位签订《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涉案房屋,使用了两人的工龄等优惠后支付购房款30384 元,公共维修基金 1734 元。2010 年,陈宇鑫以欺骗手段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陈嘉豪述称:法院依法处理。
陈宇阳述称:不愿意做原告,D 室房屋不是父母的遗产。
陈宇坤述称:法院依法处理。涉案房屋属于陈宇鑫,当时拆迁时只有陈宇鑫没分到房屋,他户口跟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老人百年之后房子给陈宇鑫,家庭会议也说过这个房子给陈宇鑫。
陈宇鑫辩称:不同意陈宇轩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驳回。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父亲生前即已处分,不属于遗产。母亲去世时,涉案房屋是承租公房性质,是拆迁安置房屋,登记的承租人是父亲陈某某,母亲去世后其使用权自然消灭。母亲生前也多次对家人强烈表达将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涉案房屋房改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都是自己交纳。老房拆迁时,父母共同决定涉案房屋将来归自己,所以后续房改时,父亲才安排由自己直接出资。2020 年 1 月,父亲及五兄弟召开家庭会议,会上再次强调父亲将涉案房屋赠与过户给了自己,归自己所有,其他四位兄弟明确表态不持异议。
(三)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陈某某与李淑兰系夫妻,婚后生育五子,李淑兰于 2003 年去世,陈某某于 2021 年去世。
涉案房屋原系陈某某与李淑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租公房。2008 年,陈 某某与北京市丰台区某单位签订《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 30384 元,购买时使用了已故配偶李淑兰 24 年工龄。2008 年,陈某某取得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2009 年 12 月 30 日,陈某某与陈宇鑫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宇鑫。2010 年 1 月 5 日,陈宇鑫取得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诉讼中,双方共同确认涉案房屋购买时价值为 110 万元,当前价值为 320 万元。陈宇轩主张涉案房屋购买时市值应为成本价,己方认可的 110 万元系指商品房价值,计算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按照成本价计算。
陈宇轩主张在陈某某生前全家召开过家庭会议,并达成分家协议:1. 陈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归陈宇鑫所有,陈宇鑫支付其他四人每人 20 万元;2. 原约定涉案房屋归陈宇鑫所有,家庭会议确认,陈宇鑫支付每人 20 万元,w 号房屋承租人也不再变更至陈某某名下……。针对该主张,陈宇轩提交家庭会议录音及之前陈宇鑫起诉陈宇轩夫妇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卷宗材料予以佐证。其他当事人陈述确实召开过家庭会议,但并未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不认可陈宇轩所述。陈宇轩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无法证明陈某某及本案当事人就本案房产处分共同达成陈宇鑫给付其他兄弟各 20 万元的证明目的。
三、裁判结果
陈宇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宇轩、陈嘉豪、陈宇阳、陈宇坤各 8260 元。
四、案件分析
房屋产权归属认定
涉案房屋系陈某某在李淑兰死亡后购买,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属于陈某某的个人财产。陈某某生前将其处分给陈宇鑫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房屋现应为陈宇鑫个人财产。
遗产范围及继承认定
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涉案房屋在李淑兰生前承租,李淑兰死亡后,陈某某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折算了李淑兰的 24 年工龄获得政策性福利,该部分对应财产价值应作为李淑兰的遗产进行继承。经计算,李淑兰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为 14197 元,参考公式为(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 ÷ 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 房屋现值 ,双方确认购买公房时房屋价值 110 万元,现价值 320 万元,核算出涉案房屋中李淑兰的遗产为 41300 元。由于李淑兰生前未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陈宇轩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李淑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李淑兰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即每人继承 8260 元。考虑到涉案房屋购房后产权归陈宇鑫所有,法院判令陈宇鑫支付其他继承人每人8260 元。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入研究房产政策法规:处理房屋继承纠纷,尤其是涉及公房购买政策福利继承问题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准确把握遗产范围的界定和继承规则,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全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全面收集和审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协议、产权证书、家庭会议录音、分家协议等,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本案中,对家庭会议录音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准确判断了家庭内部协议的效力,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作用。
关注家庭内部关系和协议:在家庭继承纠纷中,要关注家庭内部关系和协议的存在。虽然家庭协议可能存在争议,但对案件的处理有重要影响。在本案中,家庭会议及相关协议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准确判断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至关重要。
注重沟通与和解:办案过程中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想法,尝试和解解决纠纷。和解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又能缓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维护家庭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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