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9 23:16:09 查看3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大额资金往来,还关乎当事人的居住权益和财产规划。尤其是在回迁安置房买卖中,由于产权登记的不确定性以及购房资格等因素的影响,纠纷更为复杂。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围绕回迁安置房的买卖展开,涉及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款项支付及责任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对于明晰此类房屋买卖的法律风险和责任界定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典型案例参考。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陈宇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原、被告之间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解除;二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 100 万元;三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四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称,2018 年自己欲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屋,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前后分期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 100 万元,被告承诺在房屋所有权证下来后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过户。但合同签订后,原告得知涉案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实现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不予退还购房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被告王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称并未收到原告支付的 100 万元购房款,因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导致自己的房屋无法出售给他人,是原告违约。被告还认为原告是因为房价下跌才要求解除合同,自己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李明称,陈宇委托自己购买房屋,给了自己 50 万元,自己将该款支付给王芳,后王芳陆续从自己信用卡中取走 50 多万元。
(四)法院查明
2018 年 11 月 3 日,王芳(卖方)与李明、陈宇(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卖方收到买方现金一百万,房屋总款二百万,在卖方房本下来一个月之内,买方付清余款一百万,此房才能过户给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放弃该房买卖,并退还买方现金一百万。王芳在卖方处签名并摁手印,李明在买方处签名并摁手印,买方处还有“陈宇(李明代)” 字样。庭审中,李明和陈宇均表示协议中买方处由李明代为签名,但买受人为陈宇。
2018 年 11 月 2 日,陈宇向李明转账 50 万元。2018年 11 月 6 日,李明向王芳转账 30 万元。从李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微信转账记录来看,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李明向王芳转账 70 余万元;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5 月,李明向王芳转账30 余万元,单笔款项均为一万元以下;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王芳向李明转账50 余万元。
庭审中,陈宇称自己为购房向李明转账 50 万元,剩余 50 万元由李明代为垫付,实际向王芳支付 100 万元;李明称除陈宇支付的 50 万元,自己陆续向王芳转账或王芳自其信用卡中取款 50 余万元,已实际支付 100 万元。王芳认可收到购房款 50 万元,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前李明的转账与此事无关,且自己与李明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李明也认可存在其他交易往来。
王芳出具李明的《申明》,载明李明的五十万是虚的,实际只有陈宇的五十万借李明之手转的。李明认可《申明》真实性,但称后续王芳从自己处陆续取走五十余万元,该《申明》应当作废。
经询问,王芳称涉案房屋系北京市昌平区 D 村的回迁安置房,能办理产权登记,但暂未办理;陈宇称自己不具备在北京购房的资格,签订合同时未在北京居住,委托李明办理此事,打算在房屋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登记至李明名下;李明称自己在京无房,具备购房资格。
陈宇称 2021 年 5 月通过微信与王芳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并提交李明与王芳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主张以提起诉讼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王芳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记录不完整,自己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三、裁判结果
陈宇与王芳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陈宇 500000 元。
驳回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陈宇与王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都应依约履行权利义务。
合同解除认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陈宇称与王芳通过微信达成解除合同合意,但微信记录无法体现王芳有解除合同的意思,所以双方未协商解除合同。因涉案房屋为回迁安置房,暂时不具备产权登记条件,陈宇又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合同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款项支付认定
关于陈宇主张的 100 万元房款,其称另50 万元由李明代付。虽李明与王芳有大量资金往来,但金额与购房款不符且延续时间长,结合双方互转记录,可看出他们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无法认定李明代陈宇垫付了 50 万元购房款,所以法院认定王芳收取的 50 万元应返还。
利息请求认定
从《房屋买卖协议》内容看,陈宇明知涉案房屋暂时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且未举证证明王芳对办理产权登记和转移登记时间有承诺,所以王芳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陈宇主张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合同法律规定: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精准掌握合同效力、履行、解除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合同生效条件、解除情形以及违约的界定,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细致审查证据关联性:证据审查至关重要,要细致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在本案中,对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细致审查,明确了款项支付情况和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同合意,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作用。
深入分析合同履行情况:深入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本案中,考虑房屋性质和购房资格等因素,准确判断合同无法履行,为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提供依据。
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诉讼策略。
注重沟通与和解:办案过程中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想法,尝试和解解决纠纷。和解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又能缓解当事人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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