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房,父亲生前过户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起诉,法院如何判合同无效?

2025/02/20 19:56:52 查看1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纠纷领域,房屋作为高价值资产,其继承与处分问题常引发激烈争议。当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继承分配,以及在世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的情况时,继承法律关系与合同效力认定相互交织,使得纠纷处理变得复杂棘手。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围绕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展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遗产继承范围、无权处分以及赠与与买卖行为的界定等多个法律要点,对于明晰此类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典型范例。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依法确认被告林晓涛与林父于2016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称,林父与林母系夫妻,二人生育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林晓涛四个子女。林母于2003年因病去世,林父于2019年因病去世。林母及林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林父名下。在三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2016年被告与林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将本案房屋过户至林晓涛名下。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被告答辩

被告林晓涛辩称,自己和父亲办理的房屋买卖手续合法正规,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他主张父亲让其为孙子攒着合同约定的80万购房款,还称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并向法院出具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甲方为空白,乙方为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内容载明:“经过协商,林晓涛、林晓斌、林晓鑫、林晓文之父母由儿子林晓涛抚养,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放弃对父母所有的位于一号一套三居室的房屋继承权,此房由林晓涛继承。”落款处甲方未签字,乙方有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名字,日期为2003年x月x日。但庭审中,林晓斌称林晓文和林晓鑫的名字系其代签,她俩并不知情。

 (三)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林父与林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分别是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林晓涛。林母于2003年去世,林父于2019年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林父于1998年与北京市H公司签署《买卖合同》购买,产权登记在林父名下。2016年,林父与林晓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合同约定出卖人林父将诉争房屋出售于林晓涛,成交价格800000元,然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约定。声明载明双方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随后,林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林晓涛名下,林晓涛未支付房屋对价80万元,当日仅交纳契税57748.8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1090元。

 三、裁判结果

确认林晓涛与林父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四、案件分析

 合同性质与效力认定

根据查明事实,林父与林晓涛虽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价款80万元,但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均未约定,且林父在林晓涛未支付房屋对价的情况下就将房屋转移过户,足以认定双方未形成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真实法律关系应为赠与合同关系。同时,诉争房屋为林父与林母夫妻共同财产,林母去世后,林父、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林晓涛作为同一顺位继承人,对林母所占房屋份额享有继承权,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应系诉争房屋的共有权利人。林父与林晓涛在遗产分割前,明知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利,却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支付交易对价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林晓涛名下,侵犯了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林晓涛虽主张林晓文、林晓斌、林晓鑫放弃继承,但未向法院充分举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遗产继承与房屋归属

由于合同被认定无效,诉争房屋的归属需重新考量。在林母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林父及四个子女继承。在未对遗产进行合法分割前,房屋应处于共同共有状态。而林父与林晓涛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后续需按照继承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合理的遗产分割。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处理此类纠纷,必须精准掌握继承、合同效力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遗产继承的顺序和范围,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准确运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一法律条款,是本案胜诉的关键之一。

2. 全面审查证据:全面收集和审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对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书、协议书以及关于付款情况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明确了合同的真实性质和双方的真实意图。同时,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放弃继承的证据,通过庭审质证,发现其存在瑕疵,不予采信,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3. 关注案件细节与逻辑: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高度关注案件细节,梳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行为逻辑。例如,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关键条款缺失以及未支付对价等细节的分析,推断出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为赠与,进而结合遗产继承情况,准确判断出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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