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私改女儿姓名,男子成功恢复原名后女儿不认,法院作出裁决!

2025/02/21 10:47:10 查看9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离婚后,女子擅自更改了女儿的姓名,前夫得知此事后,前往派出所将女儿的姓名恢复为原名。

  然而,女儿对此不乐意了,请求父亲配合变更姓名,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今日案例


  刘某(男)与赵某(女)曾是一对夫妻,婚后于2008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刘雨(化名)。然而,婚姻并未如他们所愿长久,2011年9月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母亲赵某抚养。

  2014年8月20日,赵某独自一人持一份伪造的双方签名申请书(其中刘某签名均为赵某书写),以“父母已离异”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女儿刘雨的姓名变更为赵美。

  直到2018年11月16日,刘某才发现这一变更,他随即以“前妻瞒着我私自变更女儿姓名,她提供的申请书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女儿名字恢复为刘雨。

  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到了女儿的强烈反对。当她得知父亲将自己姓名恢复至原名后诉至法院,请求父亲配合将姓名变更为赵美。

  审理中,女儿亲自出庭,明确表明其将姓名变更为赵美的意愿,法定代理人赵某表示尊重女儿意见。

  法院查明:自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赵某和刘某的女儿在读小学期间一直使用“赵美”这一姓名,并以该姓名多次获得校内外比赛奖项。2020年9月,她更是以“赵美”这一学籍姓名从小学毕业考入某重点中学就读。


  案例分析


  那么,法院会判令父亲配合女儿变更姓名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既包括命名权,也包括姓名使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权,还应当包括更名权,也就是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夫妻离婚后,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一般应征得另一方同意。

  司法实践中认为,若未成年子女姓名已被单方变更或户籍登记姓名与实际使用姓名不一致的,则应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具有相应判断和认知能力的未成年的意愿、实际使用姓名的时长、认可与知晓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恢复或变更姓名。

  本案中,刘某与赵某在其女儿出生时共同为其起名刘雨,但女儿从小学到中学长达7年的时间里,生活及学习均一直使用“赵美”这一姓名。法院认为,虽然赵某擅自变更女儿姓名不值得提倡,但其女儿在这七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方面均有所成就,“赵美”这一姓名已为亲友及老师同学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她稳定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此外,女儿虽未成年,但已年满十二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她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同时,继续使用“赵美”的姓名,不会改变其系刘某女儿的事实,也不会损害其父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变更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责令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刘雨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赵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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