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侯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成功取保候审

2025/02/21 16:56:47 查看180次 来源:周乃文律师

案情回顾

20231020日,侯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拘留。侯某就职于广东某有限公司,在公司业务往来中,牵涉到对相关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行为。其家属在侯某被羁押后,迅速委托周乃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侯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发现侯某在案件中虽有参与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且其行为的主观故意性存在一定争议。同时,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证据收集等问题,难以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提出:1主观故意存疑:侯某在所谓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中,更多是基于公司业务安排行事,其自身对相关款项或物品属于犯罪所得的认知并不清晰,主观故意方面存在疑问。2社会危险性较低:侯某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不会妨碍案件的后续侦查和审理工作。

3侦查羁押期限因素:当前案件因诸多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办案结果

周乃文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了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及辩护意见。公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观点,认为侯某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案件存在不能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情况。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侯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31117日起算,并要求其交纳保证金壹仟元整。同时,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231117日对侯某予以释放,侯某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后续案件在取保候审状态下进一步推进。案号:东二看释字[2023]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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