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代理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得缓刑

2025/02/21 17:04:33 查看207次 来源:周乃文律师

案情回顾2023年,周某受户外跑分兼职赚快钱广告诱惑,按指示注册港澳地区手机卡并下载飞机聊天软件,与上线“B”联系。在明知上线资金为网络赌博资金且多次过账的情况下,为获2%高额报酬,于2023101- 113日,用江苏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卡接收资金并按指示转账,其中含李 、元 、梅 、赵 等人的电信诈骗资金96180元,周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1120日,周某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日主动投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此案件程序走的非常的快,周乃文受理后,立即展开会见,阅卷,并参与了开庭,周律师提出:1从犯地位:周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依照上线指令行事,处于从属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2自首情节:周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悔罪表现良好:诉讼期间,周某积极赔偿上游犯罪被害人4万元并获谅解,主动退缴9000元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佳。4初犯与缓刑适用:周某系初犯,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等因素,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采纳周乃文律师观点,认定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谅解、退缴非法所得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案号【(2023)0181刑初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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