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5 08:41:37 查看5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遥遥
只签订兼职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
某商务公司将配送服务外包给某科技公司。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与小董(化名)订立《兼职协议》,后小董开始提供配送服务,并按3元/单的标准获取报酬。半个月后,小董在送货途中受伤。同年8月,小董收到某科技公司发放的报酬283.24元。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事宜,小董向福鼎劳动仲裁委请求确认小董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后小董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工作内容来看,某科技公司在与某商务公司进行合作后,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小董在公司业务涉及地区从事配送服务。可见,小董所拥有的配送服务资源并非其自行获得,而是由某科技公司因经营需要在特定区域将配送服务予以管理、分配所得,小董所完成的工作内容、地点均系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第二,从经济从属关系来看,某科技公司按3元/单的计件薪资标准确定小董的报酬,并且在小董接收服务事项并完成配送服务后,某科技公司并非当即结算支付报酬,而是根据其制定的薪酬计算规则为小董发放劳动报酬,小董没有决定权,故小董的经济从属性较强。
第三,从人身隶属、依附关系看,小董需至站点或登录app签到后,才能接收到某科技公司通过app派送的配送单任务,从而开展配送服务工作,并且小董在提供配送服务过程中,需按要求统一着装、使用配送工具等。此外,根据《兼职协议》约定:若小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该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提前通知小董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该条款可知小董需遵守某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管理。
故小董的人身隶属、依附性较强。综上,小董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