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5 22:55:46 查看109次 来源:姚程律师律师
律师说法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的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了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除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就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