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2025/02/25 23:37:51 查看95次 来源:吴中律师

当下一边是结婚登记人数减少,出生率降低,另一边是逐渐增加的大龄青年男女群体,苦于没有合适的情感对象。生活节奏的加快确实使得青年男女无法静下心来认识另一半,也使得本来交友圈子就小的接触异性不多的男女,往往因为一些小矛盾就不再来往,断绝一份可能的姻缘。当然哪怕经过初步了解,能最终迈入婚姻殿堂的,也是较为难得。其中阻拦双方结婚的一大现实问题就是彩礼,甚至结婚后彩礼这一“定时炸弹”也在时刻考验男女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智慧,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家庭矛盾。

对于已经支付彩礼的男女,不论是否进行婚姻登记,双方矛盾激化、感情破裂时,都会躲不开一个话题,甚至是核心问题,彩礼该不该返还,什么的情况下女方才无需返还彩礼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从前述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看出,不返还彩礼一般是考虑两个问题——是否结婚登记以及是否共同生活,结合实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具体无须返还彩礼情形:一是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已经生活在一起,建立起夫妻生活的,彩礼的目的已经部分得到实现,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二是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有长期同居生活,彩礼已经作为共同生活花销,比如购置夫妻共同生活用品,支付同居期间房屋房租等等,因为用于双方同居生活所需,此时要求返还也不合理。再者就是男方家庭条件较好,给予彩礼并未造成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难,彩礼返还与否都不会对男方及其家庭产生任何实质影响,此情况下,即使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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