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6 17:56:25 查看261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近年来,关于赡养老人与继承权的法律问题屡屡引发社会热议。近日,湘潭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再次将这一话题推至公众视野。
案件中,次子刘某涛在2018年与母亲王某红发生争执后,签署了一份“生老病死与己无关”的家庭协议,自此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六年后,王某红去世,刘某涛却以法定继承为由,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这一做法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作出何种裁决?
案情简述
1933年出生的王某红生前育有双胞胎儿子,长子刘某江与次子刘某涛。2018年以前,兄弟二人轮流赡养母亲。然而,在2018年一次争吵后,刘某涛决定与母亲“断绝关系”,并与妻子起草了一份协议,载明“刘某涛已退还贰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刘某涛家无任何关系”,该协议还由刘某江见证并签字确认。自此,王某红的赡养、生活及医疗费用完全由刘某江承担。
2024年2月,王某红去世,丧事由刘某江全权操办。随后,刘某涛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分割12万元遗产。刘某涛认为,继承权与赡养义务无关,母亲的死亡并不会因协议内容而影响其继承权。然而,刘某江则主张,既然刘某涛当年放弃赡养义务,那么也不应再要求继承母亲的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涛主张继承的财产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王某红2018年后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二是去世后相关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法院查明,王某红自2021年起患阿尔茨海默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刘某江承担了所有照料、医疗及丧葬费用,已远超王某红生前所获补偿款。
因此,法院认定该部分财产已用于王某红生前赡养、治疗及后事安排,刘某涛无权继承。至于抚恤金部分,法院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由近亲属共同享有,但考虑到刘某涛有能力却未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因此法院裁定其不得分得遗产及抚恤金。
法律依据
本案的审理结果,明确体现了《民法典》关于继承权与赡养义务的法律精神。《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此外,第1130条明确指出,对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可不分或少分。法院据此判定刘某涛无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并强调赡养义务不可通过协议规避。
律师解读
这起案件可能许多人会有疑问,家庭内部签订的协议究竟有何法律效力?是否可以通过私下协议放弃或免除赡养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家庭协议可以对赡养方式、经济分担等做出约定,但任何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道德责任,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试图规避赡养责任的行为,均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法院的判决再次强调,继承权并非绝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并不仅仅体现在血缘上,更应当落实在实际的赡养和扶助义务中。对于长期逃避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裁定其不予继承或少分遗产。这一裁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赡养父母是无法通过协议规避的责任。
本案最终以法院驳回刘某涛的诉讼请求、湘潭中院维持原判告终。这一判例提醒公众,家风建设与法律责任息息相关,孝顺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层面的刚性义务。法律不会纵容任何借助私下协议逃避赡养责任的行为,也不会允许继承权成为道德缺失者的“红利”。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5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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