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例」心电图提示心梗未识别,医院被判担责

2025/02/26 20:46:24 查看140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感腹部疼痛并伴随大汗淋漓2小时就诊于A医院,行心电图检查,诊断为窦性心律不齐、室内传导阻滞、心电轴左偏,临床诊断为腹痛,门诊处方①山莨菪碱片②胃苏颗粒③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口服药物,患者遵医嘱服药后腹痛的情况并未得到缓解。

当日患者驱车入B医院处就诊,医生看完A医院做的心电图后,患者被诊断为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B医院遂联系 120 将患者转至C医院接受治疗。

A院就诊2小时后,在C医院心电图提示窦性心律,V1-V6 导联ST段抬高 0.5-1.0mV,经胸痛中心微信会诊后考虑急性ST段抬高型前壁心肌梗死,初步诊断:1.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 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 3.KillipⅢ 级,入住该院CCU。

急诊行冠脉造影+PCI术,术后又行气管插管、颈内静脉穿刺置管、人工膜肺氧合(ECMO)置入术,手术均顺利。

术后行超声提示:符合心肌梗死(广泛前壁)、心包积液。

次日5 时许:患者心电监护提示心率下降,40-50 次/分,立即采取抢救措施,立即给予床旁心脏彩超提示大量心包积液,考虑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可能,立即给予心包穿刺,抽出少量血凝块,同时给予胸外心脏按压,心肺复苏,持续ECMO应用,抢救至 9:26,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心脏破裂,死亡诊断:1. 心脏破裂 2.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KillipIIV级 3. 肝功能损伤。

【鉴定意见】

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原因范围;

C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原因范围;

B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A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84265.72 元;

C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59417.13 元;

【解析】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是冠心病的严重类型,为致死致残的主要原因。某些情况下,心电图诊断STEMI较为困难,如存在传导阻滞、轻微ST段抬高等。早期、快速并完全地开通梗死相关动脉(infarct relatedartery,IRA)是改善STEMI患者预后的关键。应尽量缩短心肌缺血总时间,包括患者自身延误、院前系统延误和院内救治延误。

急诊PCI 过程中,球囊扩张或支架置入可能使血栓破碎,形成血栓碎片,这些碎片会随血流流向远端血管,导致微血管栓塞,阻碍血液流动,引起慢血流或无复流。另外心肌及间质水肿可能亦会导致微血管受压,引起慢血流或无复流。术中应避免过度扩张冠脉。

本例,A医院为患者进行心电图检查,该心电图符合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特点,A院未能识别急性心梗并进行初步治疗,对患者后续病情诊疗具有明显不利影响。

C医院对患者实施介入手术,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开通,基本符合病情治疗要求,但术后出现慢血流,与患者病情的严重性、治疗局限性以及术中操作效果不尽理想具有一定关联性,患者术后心脏超声提示出现中量心包积液,结合患者急性心梗病情,应警惕心脏破裂的可能性,但C医院未对此情形进行相关分析,存在一定不足。综合评定,A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并进行干预治疗,C医院介入手术操作效果不除外存在一定缺陷,对于患者术后的心包腔积液病情重视不足,患者最终因心脏破裂救治无效死亡,故A医院、C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 。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