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7 23:49:16 查看20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1. 人物关系:刘世贤与苏悦是夫妻,育有子女刘芷萱和刘晨阳。苏悦于2007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2. 房屋情况:2004年9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为苏悦与刘晨阳共同共有。刘晨阳称自己单独出资购买该房屋,刘世贤则表示苏悦生前花35万元购买,刘晨阳出资15万元,且刘晨阳无能力全款购房,自己和苏悦还帮刘晨阳买了汽车。
3. 公证情况:2009年6月19日,刘世贤、刘芷萱、刘晨阳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刘芷萱和刘世贤放弃苏悦在涉案房屋份额遗产的继承权,由刘晨阳继承。2010年10月20日,刘世贤与刘晨阳签订《赠与合同》,刘世贤将自己在涉案房屋的份额无偿赠与刘晨阳,并办理了公证。
4. 争议情况:刘晨阳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二被告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原因是自己多次催促二被告协助办理,但二被告一直推脱。刘世贤不同意刘晨阳的诉求,称自己当初有三处住房,已将西直门外三居室产权房过户给刘晨阳,刘晨阳将其出售,涉案房屋是仅存的产权房,当初房屋挂苏悦名字是为防止刘晨阳售卖,现在不想把涉案房屋份额赠给刘晨阳,还希望法院将天通苑小产权房判给自己。刘芷萱未作答辩。
二、争议焦点
1. 房屋产权归属:刘晨阳主张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依据是自己单独出资购买以及两份公证;刘世贤则认为自己对涉案房屋有份额,且不想再赠与刘晨阳,对房屋归属存在争议。
2. 赠与合同效力:刘世贤与刘晨阳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刘世贤在诉讼中反悔,双方就赠与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产生争议。
3. 天通苑小产权房处理:刘世贤提出希望法院将天通苑小产权房判给自己,而本案主要围绕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纠纷,天通苑小产权房是否应在本案中处理存在争议。
三、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50%的份额由原告刘晨阳享有。
2. 被继承人苏悦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享有的25%的份额由原告刘晨阳继承。
3.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25%的份额由被告刘世贤享有。
4. 驳回原告刘晨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1. 房屋产权份额认定:涉案房屋是苏悦在与刘世贤婚内和刘晨阳共同购买,登记为共同共有。苏悦去世后,共同共有基础丧失,法院认定苏悦和刘晨阳各享有50%份额,苏悦享有的份额是其与刘世贤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刘世贤,所以刘晨阳享有50%份额,刘世贤享有25%份额,苏悦的25%份额作为遗产。
2. 遗产继承依据:根据公证书,刘芷萱和刘世贤放弃苏悦房屋份额遗产的继承权,所以苏悦的25%房屋份额遗产由刘晨阳继承。
3. 赠与合同争议处理:刘世贤虽与刘晨阳签订《赠与合同》,但刘世贤在审理中反悔,双方就赠与合同产生争议,该争议与本案法定继承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因此,刘晨阳不确定享有涉案房屋全部份额,其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4. 小产权房问题:天通苑小产权房与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刘世贤在本案中提出该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本案未对天通苑小产权房进行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明晰产权与继承法律规定:准确理解房屋产权认定、继承顺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条文,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在本案中,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清晰界定了房屋产权份额和遗产继承情况。
2. 重视公证证据效力:公证在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关于放弃继承权和赠与合同的公证,是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公证证据的价值。
3. 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对于案件中出现的不同法律关系,如本案中的法定继承纠纷和赠与合同纠纷,要明确区分,避免混淆。在诉讼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对于其他相关但不同性质的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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