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11:42:21 查看33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语: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然而,在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宅基地利用等领域,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权利博弈屡见不鲜。一些村委会以“自治”之名越权干预村民权益,甚至与开发商或地方政府形成利益捆绑,导致矛盾激化。如何厘清村委会的法律角色?村民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本文从法律视角解析这一核心问题。
一、村委会的法律定位:自治组织≠行政机关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核心职能是组织村务管理、维护村民权益、协助政府工作。但需明确的是: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其权力边界仅限于民主决策、公共事务协调等范畴。
然而现实中,部分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越俎代庖”:
(一)擅自流转土地:法律规定土地流转需经村民会议表决,但一些村委会未经程序直接与开发商签约,甚至以威胁手段逼迫村民同意;
(二)违法强拆房屋:认定违建及实施拆迁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但某些村委会自行组织强拆,严重侵犯村民财产权;
(三)截留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应直接发放给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但村委会私自扣留、挪用现象频发。
法律警示:村委会若超越自治权限,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村民有权通过诉讼或复议维权。
二、村民的“权利武器”:法律如何撑腰?
面对村委会的越权行为,村民可依据以下法律条款主张权利:
《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实施,村委会无权批准或执行;
《城乡规划法》:违建认定需由行政机关完成,村委会仅能协助监督,无权直接拆除;
《民法典》物权编:村民对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强制剥夺;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进城落户农民保留农村土地权益,禁止村委会以“自治”名义强制收回宅基地。
三、法治框架下的平衡之道:乡村振兴需“权责分明”
乡村振兴离不开土地资源的盘活,但必须坚守法律底线:
(一)村委会的“可为”与“不可为”
1.可为:组织村民会议表决土地流转方案、协助政府宣传政策、监督补偿款发放;
2.不可为:代替村民签署协议、强制收回土地、干预补偿分配。
(二)村民的主动参与与监督
1.通过村民会议、听证程序表达诉求,要求公开征地文件及补偿明细。
2.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委托律师提起法律程序。
(三)政策引导下的合法流转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以自愿、有偿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例如发展民宿、观光农业等。村委会可牵头引入企业合作,但需确保村民知情权和收益权。
四、律师建议:破解土地博弈的三大关键
(一)强化法律意识:村民需明确自身权利,村委会应定期组织普法培训,避免“法盲式自治”;
(二)完善监督机制:乡镇政府需加强对村委会的履职监管,建立征地拆迁全流程公示制度;
(三)善用多元维权:对复杂案件可综合运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等手段。例如,对暴力强拆可同时追究民事赔偿与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结语: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以民为本”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根基,也是乡村振兴的关键资源。唯有在法治框架下厘清权责边界,才能实现村委会“善治”与村民权益保障的双赢。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以专业法律手段为村民筑牢权利屏障,如果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律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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