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常见的法律问题汇总

2019/02/24 17:43:49 查看1185次 来源:蔡明红律师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在人类社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当今社会,由于各种原因,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问题也成为大众关心的热点。

  一、准备离婚,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二、离婚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

  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三、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答:6个月。

  五、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六、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确定?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

  (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能否健康快乐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予准许。

  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存在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八、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九、彩礼问题

  1、什么是彩礼?

  答: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 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十、分割房屋时有争议怎么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律专家官晟律师特别提醒,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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