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经典案例——如何用上大货车的超赔险

2025/03/02 16:26:28 查看2次 来源:王强律师

超赔险,即超额赔款再保险,可以视为货车的保险“备胎”,是指原保险人按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超过自身赔款限额的赔款责任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自己接受赔款责任的限额接受分入的赔款责任的一种再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保险人将超额赔付的部分向再保险公司再一次投保。比如说一辆大货车,交强险20万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额外再买500万元的超赔险,当损失超过交强险加商业险总额时,超赔险介入进行赔付,限额500万元。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货车相撞,事故认定货车全责,此次事故导致李某小腿截肢及全身多处骨折,花费医药费50余万元。肇事车辆仅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很明显不足以覆盖李某的全部损失。团队代理本案后,发现肇事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且有500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超赔险)。

起诉的时候,团队将超赔险公司也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开庭的时候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的是安全生产责任险,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被保险人是被告运输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不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处理。

我们也可以选择不起诉超赔险保险公司,但是判决下来后超出商业三者险的部分执行将会是大问题。理论上来说,可以先找运输公司和司机,他们再去找超赔险保险公司追偿,但是这样又需要一个官司,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呢?

于是我们坚定地要求超赔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开始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不同意处理的情况下不能判其承担责任,在我们多方坚持下,法官最终请示了中院及高院,决定判决超赔险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也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

二、超赔险是否直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些法院认为,超赔险可以与交强险和商业险一起处理,这样可以方便诉讼流程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有法院认为超赔险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与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处理。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参与诉讼,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我们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超赔险不适合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有必要去争取让超赔险参与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执行风险以及维权成本。毕竟,只有拿到手里的钱才是真正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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