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5/03/03 11:10:30 查看171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 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区分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如果自然人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自行解决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不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综上,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发生工伤如何处理时,具体要看以下因素,其一,入职时是否已达退休年龄,已达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为何;其次,双方真实关系为何,是否形成隶属关系;最后,即使是劳务关系且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工伤均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但各地区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支持有不同的条例、办法规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