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3 14:49:05 查看105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坐落于某镇某社区某北村25号房屋系冯某华所有。因实施苏南运河东龙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冯某华与某镇政府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住宅)》,约定“项目实施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90%以上(含90%),协议生效。”2021年11月16日,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冯某华房屋进行拆除。嗣后,冯某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镇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因某镇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案涉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90%以上,受诉法院认为既有证据无法印证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住宅)》业已生效,遂判决确认某镇政府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2023年4月25日,冯某华向某镇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某镇政府对被毁坏的房屋和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以及被偷盗的家庭财产,结合应当给予的搬迁补贴、补助、奖励费用,被毁坏日至赔付日补偿金额的银行利息等,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2023年5月29日,冯某华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书的补充说明,要求对原有某社区某北村25号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为406.33平方米。
2023年6月14日,某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书,认定冯某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为396.33平方米(登记面积276.04平方米+未登记面积120.29平方米),决定赔偿冯某华2212461元。6月16日,冯某之子冯某石签收了某镇政府邮寄的赔偿决定书。嗣后,冯某华未在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23年12月15日,冯某华向某镇政府提出“依法履责认定申请书”,请求对原某社区某北村25号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为382.04平方米。2024年2月9日,某镇政府作出“依法履责认定申请告知书”,告知对冯某华所提本次依法履责认定申请事项不再作重复处理。
【审理情况】2024年3月4日,冯某华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镇政府于2024年2月9日作出的《依法履责认定申请告知书》,责令某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4年4月30日,某区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冯某华的行政复议请求。
【律师分析】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必然是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某镇政府原与冯某华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住宅)》。基于此,某镇政府在未能证实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住宅)》业已生效即拆除了冯某华的房屋,属违法拆除,故应向冯某华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在冯某华收到行政赔偿决定后,即可说明某镇政府已经履行了对冯某华的被拆除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的程序。冯某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却再次向某镇政府提出依法履职申请,请求对被拆除房屋的面积进行重新认定。其重新提起的依法履职申请行为实则是对某镇政府所作行政赔偿决定中认定的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和赔偿金额持有异议。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说明: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案涉行政赔偿决定系在现行《行政复议法》生效之前作出的,故冯某华当时的救济途径仅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法申请行政复议。]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已经赋予了当事人行使救济权路径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非绕开诉讼程序企图再次启动履职程序。某镇政府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时,即已当然地履行了对冯某华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认定的法定职责。在此基础上,冯某华不服行政赔偿决定时的救济途径可以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冯某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系对救济权利的自由处置。在某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前提下,冯某华再提出依法履职申请则缺乏法律依据。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自然也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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