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

2025/03/04 18:45:52 查看5871次 来源:赵蒙律师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该罪名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其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内容:


  •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其行使职权、进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象征,伪造、变造、买卖这些物品会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例如,伪造政府部门的公文去办理相关业务,会导致业务办理出现混乱,影响政府的管理活动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该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其中,公文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 ;证件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 ;印章则是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属于此列,但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分别按《刑法》其他条款论处 。

    •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包括凭空制作和模仿真件制作;变造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通过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改变其真实内容;买卖是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进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且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无论是真实的还是伪造、变造的,均符合该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比如,个人私自制作并售卖假的营业执照,或者购买他人伪造的税务机关印章,都属于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 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此罪 。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某公司员工为了谋取私利,伪造公司注册所需的政府批文,就可构成此罪。

    •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该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进行伪造、变造、买卖 。比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公安机关印章而购买使用,就具备了该罪的主观故意;但如果行为人误将假证件当成真证件购买,且没有其他故意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 定罪量刑标准

    • 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不认定为犯罪 。例如,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 。

    • 情节严重的认定及量刑: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行为的次数、数量、造成的影响、后果等因素 。目前虽无系统的司法解释统一规定,但有零散规定作为参考,如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15本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例如,多次大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进行非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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