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遗嘱的有效性应该如何确认?

2025/03/05 22:42:46 查看65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就开始了,这时继承人多会将被继承人所留遗嘱拿出来要求继承遗产,往往会出现多份遗嘱,或是对遗嘱效力质疑的情况出现,那么应该如何确认遗嘱的效力呢?


遗嘱是否有效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遗嘱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遗嘱人对遗产是否有处置权以及遗嘱的撤回等。有关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内容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遗嘱的六种形式及构成要件为:(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三)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四)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四、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遗嘱所处分的遗产必须有效。

(一)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二)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四)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六、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古至今,遗嘱初衷,是为延续财富之利,也为传承慈孝之道。一份“好”的遗嘱,如春风化雨,使兄友弟恭、手足相亲。为人父母者,需知遗产分配,分的不仅是财产,更是家庭关系,甚或子女的人生,为此,不得不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为人子女者,需知父母之财,本非你有,谈何失去,为此,多分不骄,少分不愤,不分不恨。


遗产继承不仅是法律问题,更关乎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遗产不只是物质财富,更有家风家教等精神财富。德行传家代代存,美德芬芳永流传。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5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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