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结婚“嫁妆”女方可以带走吗?

2025/03/07 08:47:21 查看824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依新 赵晓东

 

  现代社会中,许多婚礼习俗已经简化或发生了变化,但一些传统的元素仍然被保留下来,例如见面礼、彩礼、嫁妆等传统习俗依然普遍存在。正所谓千亩良田,十里红妆,这也体现了父母对儿女新成立小家庭的托举和爱护。由此,一个婚后财产问题便出现了,嫁妆究竟是妻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女方能把嫁妆带走吗?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结婚10年后离婚时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解答。

  甲、乙两人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23年8月,甲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24年11月,甲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返还陪嫁物品(美的牌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铃木牌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六床)。

  经法院审理,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其中,关于陪嫁物品的返还问题,一审认定现存的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一台、丝绵被4床归甲某所有,但未支持其要求返还美的牌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铃木牌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二床的请求。

  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增加返还上述陪嫁物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结婚长达十年以上,甲某陪嫁物品的价值并未超过乙某支付的彩礼数额,且部分陪嫁物品已毁损灭失,双方仅认可现存的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一台、丝绵被4床。因此,驳回了甲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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