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例」新生儿呛奶窒息,医院被判担责

2025/03/08 20:04:12 查看813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产妇以 “宫内孕 38 周,见红伴腹部发紧不适 1 小时” 为主诉至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宫内孕 38 周、G5P3RO 先兆流产等。

入院次日,产妇在A医院娩出一男婴,新生儿外观无畸形,阿氏评分 1 分钟评 10 分。

产后次日,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 8.1mg/d1,考虑新生儿黄疸,建议转儿科治疗,家属拒绝。产后第3日,2022 年 2 月 20 日,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 14.1mg/d1,再次建议转儿科,家属拒绝并办理出院。

产后第5日,产妇之子以 “皮肤黄染 3 天”为主诉入住B医院,B医院给予相应治疗。

入院第3日,患儿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3分钟后呼吸、心跳骤停,抢救1小时余宣布临床死亡。

【鉴定意见】

死因鉴定:被鉴定人符合异物吸入致窒息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

1. 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产妇及产妇之宝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2. B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产妇之宝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产妇之宝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应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介于同等~主要原因程度范围。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8311.15元。

【解析】

新生儿胃处于水平状,容量小,胃贲门括约肌发育不成熟控制能力差,常发生胃食管反流,若喂奶不当,喂奶姿势不对,喂奶速度过快,患儿哭闹后即进食,均易发生呕吐导致食物反流误吸。发生误吸后应立即侧卧位或头低足高位(倾斜30-45°)、拍背排出吸入物,出现发绀或血氧下降等严重窒息征象时,立即气管插管,高浓度吸氧,心跳骤停时启动心肺复苏(CPR)。

本案,B医院护理记录单未记录窒息前喂奶情况,缺乏本次喂养病情变化过程中相关记录,在记录到病情变化时患儿病情已呈较重状态,对后续抢救效果具有不利影响;医院至患儿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后才给予气管插管存在延迟,在气道阻塞未积极解除情形下正压通气的抢救效果差。B医院在针对新生儿黄疸的诊疗符合临床诊疗要求,但在针对出现呛奶窒息的及时抢救方面存在不足,与患儿最终窒息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相应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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