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给对方的花销,分手能要回来吗?

2025/03/11 20:01:11 查看22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爱情的甜蜜旋律中,情侣们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表达爱意,其中,为对方花费金钱购买礼物、安排约会等,是极为常见的一种方式。然而,当这段关系走到尽头,分手成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时,一个尴尬而又敏感的问题便悄然浮现:恋爱期间为对方所承担的花销,分手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恋爱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被视为一种表达爱意和情感的自愿行为,而非基于某种预期回报的交换。这意味着,一旦赠与完成,无论是红包还是小额礼物礼品,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否则赠与人通常无权要求撤销赠与或要求受赠人返还。

一、恋爱中的特殊约定

虽然一般情况下无法要回恋爱期间的花销,但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有特殊的财务安排或约定,比如共同投资、贷款购房存在借款等,情况则有所不同。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具体的合同协议,分手时可根据合同协议内容解决,如协商不成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二、法定可以撤销赠与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除上述情况外赠与人在赠与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无权撤销赠与。而在恋爱关系中,如果双方未涉及谈婚论嫁,那么恋爱关系的终止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

综上所述,恋爱时给对方的花销,在分手后通常无法要求返还。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要求返还的。当您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您先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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