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1 22:05:51 查看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军产房转为私产房过程中,部分子女参与出资后的房屋所有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到子女出资的事实,并据此判定子女与父母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同时,父母的份额在父母去世后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配。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清晰地解释了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陈 某某与前妻刘美娟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陈丽霞、陈宇旭、陈宇鹏。1989 年,陈丽霞与张峰登记结婚。1993 年 4 月,刘美娟去世。2000年,李芳与陈 某某开始共同生活,11 月举办婚礼但未领证,2014年 12 月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登记结婚。2008 年 2 月 7 日,陈丽霞去世,查询其户籍身份信息时未发现子女信息。2018 年 5 月 31 日,陈某某去世。
(二)房产购置情况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军队离休退休专项住房,购房人为陈 某某。北京市丰台区某干休所在计算购房款时,认定陈 某某配偶为刘美娟(彼时刘美娟已去世),并同时使用了陈某某与刘美娟的军龄。庭审中,李芳出示购房收据,显示购房款 34942.44 元,交款人为李芳。陈宇旭、陈宇鹏则称李芳仅是代办人,购房款实际由陈某某支付。该房屋性质为房改房(成本价),产权登记在陈 某某名下。
(三)财产争议背景
李芳与陈 某某其他继承人就陈 某某遗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芳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一号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房屋总价值为 414.15 万元。李芳、陈宇旭、陈宇鹏均向法院出具书面申请,李芳请求案涉房屋由一人继承,继承人按评估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款;陈宇旭希望房屋由其继承,并向其他人支付房款;陈宇鹏申请房屋由陈宇旭继承,其他继承人按份额分得钱款。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芳请求判决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 37.5% 的份额,并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名下存款份额的 70%。李芳认为自己与陈 某某自 2000 年共同生活,虽前期未领证但后期补办,对家庭有贡献,有权按此比例继承遗产。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宇旭、陈宇鹏辩称案涉房屋使用了陈 某某和刘美娟的军龄,属福利性质房改房,应先确权再继承。同时指出 2018 年李芳将生活不能自理的陈 某某独自留在家中离去,还隐瞒再婚事实,蓄意侵占他人财产,请求法院认定李芳丧失继承权,不得分得涉案财产。被告张峰未作答辩。
(三)核心争议
案涉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以及购房款支付主体的认定,进而确定房屋权益归属及各贡献人的份额比例。
李芳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如何合理分割陈 某某的遗产,包括房屋和存款。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被告陈宇旭继承所有;原告李芳、被告陈宇鹏、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陈宇旭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陈宇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芳房屋折价款 138.05 万元。
被告陈宇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陈宇鹏房屋折价款 110.44 万元。
被告陈宇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峰房屋折价款 55.22 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益认定
出资主体认定:虽然干休所认定购房人为陈 某某,但购房收据显示付款人为李芳。陈宇旭、陈宇鹏主张李芳是代办人却未提供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认定购房款由李芳支付。考虑到李芳与陈 某某在购房时处于共同生活状态,认定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贡献份额确定:案涉房屋购房款远低于实际价值,军龄对房价影响较大。综合考虑,法院酌定房屋份额比例为李芳占 20%、陈 某某占 40%、刘美娟占40%。基于房屋评估价值 414.15 万元,李芳享有财产利益82.83 万元,陈 某某享有 165.66 万元,刘美娟享有 165.66 万元。
(二)遗产继承分析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份额:刘美娟于 1993 年去世,其 40% 房屋份额由陈 某某、陈丽霞、陈宇旭、陈宇鹏继承。陈丽霞于 2008 年去世,其继承刘美娟的份额由其配偶张峰继承。陈某某于 2018 年去世,其 40% 房屋份额由李芳、陈宇旭、陈宇鹏继承。由于未查询到陈丽霞子女信息且其早于陈某某去世,张峰仅参与刘美娟部分遗产继承。
房屋继承方案确定:参考当事人书面意见,法院认为房屋由陈宇旭继承为宜,陈宇旭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李芳所得为自身份额 82.83 万元及继承陈 某某份额 55.22 万元,共 138.05 万元;陈宇鹏继承陈 某某份额 55.22 万元及刘美娟部分份额 55.22 万元,共 110.44 万元;张峰继承陈丽霞从刘美娟处所得份额 55.22 万元。
(三)关于原告其他诉求
对于李芳要求多分得陈 某某存款份额的请求,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张峰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证据细节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细节至关重要。本案中,购房收据这一关键证据明确了付款主体,律师要善于挖掘此类细节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对于对方主张但缺乏证据支撑的观点,要依据证据规则进行有力反驳,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局面。
(二)综合考量财产性质与贡献
对于涉及房改房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要综合考量财产性质、取得背景以及各当事人的实际贡献。在确定房屋份额时,不仅要考虑出资情况,还要结合军龄等福利因素对房价的影响。通过全面分析,准确界定各当事人在财产中的权益,为合理分割遗产提供坚实依据。
(三)合理运用法律规则与当事人意见
在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和意愿。本案中,法院参考当事人关于房屋分割的书面意见,确定了房屋继承和折价款支付方案。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引导当事人清晰表达诉求,并合理运用这些诉求和法律规则,推动案件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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