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因母亲遗产房屋起争执,在诉讼分配中,法律层面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2025/03/11 22:07:02 查看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父母遗产房屋被部分子女占有,而其他继承人因无法与占有子女就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诉诸法院请求分割遗产房屋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如果部分子女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占有遗产房屋,且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其他继承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决强制分割遗产房屋份额,以保障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清晰地解释了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王秀丽与张志强为夫妻,育有三子二女,分别是张俊杰、张宇坤、张宇辉、张旭、张娜 。张志强于1988 年去世,张宇辉与吴婉琳结婚且未育子女,张宇辉于 2004 年去世,王秀丽于 2018 年去世。

(二)房产纠纷历程

一号房屋归属判决:2005 年,吴婉琳就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起诉王秀丽,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王秀丽所有,王秀丽需给付吴婉琳房屋折价款 12 万元。但由于房屋当时尚未解除抵押,未能办理过户,房屋现仍登记在张宇辉名下。

拆迁补偿款纠纷:2005 年 6 月,王秀丽、张俊杰因东城区 C 号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起诉吴婉琳,要求吴婉琳返还他们应得的拆迁款 235,000 元。法院判决吴婉琳返还王秀丽、张俊杰拆迁补偿款各 122,434.46 元。吴婉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费用支付争议:庭审中,张宇坤称之前案件的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其支付,并据此推算自己应占一号房屋 93% 的份额。经法院调查,第一次判决中的房屋折价款与第二次判决中的拆迁补偿款互相折抵,数额为 12 万元加执行费 1515 元。

(三)房屋评估情况

经评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价值为 2,702,500 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俊杰、张旭、张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主张房屋归被告张宇坤所有,由张宇坤给予三原告各四分之一房价款。三原告认为,原、被告作为王秀丽的法定继承人,对王秀丽遗留的一号房屋应依法进行分割。

(二)被告诉求

被告张宇坤同意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但仅愿意支付三原告共房屋总价款 4.2% 的折价款,自己占 95.8% 的份额。张宇坤称之前判决中王秀丽需支付给吴婉琳的房屋折价款 12 万元以及一些债务和诉讼费用都是自己支付的,这些费用占当时庭审协商房屋价款 16 万元的十四分之十三左右,所以王秀丽的份额不足十四分之一。

(三)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作为王秀丽遗产,应如何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张宇坤提出的按其支付费用比例确定份额的主张是否合理。

张宇坤在赡养王秀丽过程中尽主要义务,在遗产分割时应如何体现这一因素。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张宇坤继承,归其所有。

张宇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俊杰、张旭、张娜房屋折价款各 270,25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及继承方式认定

遗产范围确定:一号房屋经法院判决归王秀丽所有,虽未办理过户,但不影响其作为王秀丽遗产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秀丽去世后,一号房屋成为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方式及份额分配:张俊杰、张旭、张娜、张宇坤作为王秀丽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参与遗产分割。张宇坤与王秀丽同住,在生活起居、就医、丧葬等方面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被告主张分析

张宇坤将自己支付的费用占 16 万元房屋价款的比例,作为确定自己房屋份额的依据,该计算方法无法律依据。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依据房屋的评估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张宇坤支付的相关费用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对家庭事务的参与和付出,但不能直接以此确定遗产份额。

(三)最终裁判依据

双方均同意一号房屋归张宇坤所有,由张宇坤给付三原告房屋折价款,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张宇坤尽主要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张宇坤继承房屋,并向张俊杰、张旭、张娜各支付 270,250 元房屋折价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界定遗产范围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准确界定遗产范围是关键。律师要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文书,确定财产的权属和性质。本案中,通过对之前法院判决的分析,明确了一号房屋属于王秀丽的遗产,为后续的遗产分割奠定基础。

(二)充分考量赡养义务因素

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对遗产分割有重要影响。律师要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本案中,张宇坤与王秀丽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这一事实在遗产分割时得到充分考虑,为张宇坤争取到了较多的遗产份额。

(三)依法反驳不合理主张

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合理主张,律师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反驳。本案中,张宇坤按费用支付比例确定遗产份额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律师应明确指出其错误,并引导法院依据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遗产分割,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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