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1 22:16:29 查看19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强调了法院在处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驳回了反悔继承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对继承权放弃的严肃性和不可逆性的尊重,以及对继承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法院的这一决定有助于维护继承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继承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纠纷,同时提醒公众在做出继承决定时应慎重考虑,因为一旦放弃继承,法律上是不允许随意反悔的。这一判决强调了在遗产继承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法律对继承秩序的保护作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明贤与王丽芬为夫妻,育有长子李坤、次子李杰、长女李文、次女李旭。赵晓是李坤的妻子,二人育有一子李涛。李明贤于 1996 年去世,李坤于 2014 年2 月 2 日去世,王丽芬于 2014 年 5 月去世,且王丽芬的父母均先于她去世。
(二)房产相关背景
王丽芬生前承租北京市西城区 M 号公有住宅。2006年该房屋拆迁,5 月 13 日,王丽芬、李坤、李杰作为被拆迁人分别与拆迁人北京市西城区某拆迁办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王丽芬有 2 间正式住宅,获拆迁款 381,847.84 元;李坤一家三口有 1 间自建住宅,得拆迁款 95,000 元;李杰一家三口有 1 间自建住宅,得拆迁款 95,000 元。拆迁后,王丽芬、李坤及其妻子赵晓分别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王丽芬及李杰的拆迁补助款打入王丽芬银行账户,李坤的拆迁补助款打入其自己账户。
(三)房屋购买及后续情况
2007 年 10 月 9 日,李坤与北京 D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 262,829 元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经济适用住房,该房一直由李坤家庭居住使用。同期,王丽芬也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李坤去世后,王丽芬、赵晓、李涛就李坤遗产继承进行公证,2014 年 5 月 5 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因李涛、王丽芬放弃对李坤相应遗产的继承权,李坤的遗产包括一号房屋由其配偶赵晓继承,之后赵晓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庭审中,李杰称其应得的近 30 万元拆迁补助款被用于购买一号房屋,且拆迁时经口头协商,一号房屋由李坤和自己共有,但赵晓、李涛不予认可。李杰还称拆迁前已获单位分配周转房一套。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文、李杰、李旭请求依法分割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主张李杰、李旭、李文共同占有50% 的份额,赵晓与李涛共同占有 50% 的份额。理由是李杰作为被拆迁人对一号房屋享有拆迁利益,且李坤先于王丽芬去世,王丽芬对一号房屋中属于李坤的部分享有继承权,三原告有权对王丽芬的部分遗产进行分割。
(二)被告诉求
被告赵晓、李涛辩称,房屋拆迁为货币补偿,之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非补偿新房屋。李杰在拆迁前已有单位分房,无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号房屋是李坤和赵晓共同申请并出资购买,与其他人无关。且王丽芬生前已做公证放弃对李坤一号房屋的继承,所以三原告对一号房屋没有权利。
(三)核心争议
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李杰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拆迁利益以及共有权。
王丽芬放弃继承李坤在一号房屋遗产份额的公证效力,以及三原告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相应权利。
三、裁判结果
驳回李文、李杰、李旭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物权取得依据:涉案的一号房屋是李坤生前经申请签约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已依法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规定,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以李坤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
原告主张缺乏证据:原告主张一号房屋系李杰与李坤共有,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也不认可。即便李杰曾出资,出资行为本身也不必然使其享有房屋物权。
拆迁利益与购房资格:此次拆迁为货币补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个人依据拆迁政策申请办理购房资质。李杰无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相关申请,无法认定其对一号房屋享有拆迁利益。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李杰对一号房屋不享有其主张的物权。
(二)遗产继承分析
继承情况:李坤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李坤的财产份额为其遗产。王丽芬、李涛在继承开始后,通过公证放弃了对一号房屋的继承,所以李坤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全部由其配偶赵晓继承。
原告权利判定:李文、李杰、李旭未通过合法形式取得涉案一号房屋的相应物权,与赵晓未形成家庭共有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物权登记证据
在房产纠纷案件中,物权登记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关键证据。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关注房产的登记情况,准确解读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本案中,通过对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坤名下这一关键证据的分析,有力地支持了被告关于房屋权属的主张。
(二)深入审查拆迁及购房政策
涉及拆迁安置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案件,律师要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本案中,对拆迁补偿形式、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等政策的准确把握,明确了李杰不具备对一号房屋享有拆迁利益及共有权的条件,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
(三)合理运用继承相关法律
在遗产继承部分,律师要合理运用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对王丽芬、李涛放弃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进行准确认定,清晰界定了遗产的继承走向,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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