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揭秘:代书遗嘱何种形式问题,致法院判定无效?

2025/03/11 22:17:55 查看18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强调了法院在处理代书遗嘱存在签字问题的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和遗嘱的有效性原则,认定遗嘱无效,并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遗产。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要求,以及对继承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法院的这一决定有助于维护继承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遗嘱欺诈和不正当的遗产转移,同时提醒公众在制定遗嘱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性。这一判决强调了在遗产继承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法律对继承秩序的保护作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林父与林母为夫妻,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林宇鹏、次子林宇峰、长女林晓霞、三子林宇旭、四子林宇辉、次女林晓娟 。林母于 1999 年去世,林父于 2011 年去世。

(二)房产背景情况

林父与林母婚内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登记在林母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林晓娟与林父、林母共同生活直至老人分别去世。

(三)遗嘱及声明情况

遗嘱情况:林晓娟提交一份代书遗嘱,订立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内容为林父表明在其百年后,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及应继承林母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均由林晓娟继承。遗嘱中林父的名字非本人签署,而是由高某代签,林父按手印。代书人为秦某丽,但实际记录打字的是秦某丽女儿宋某,且宋某未在遗嘱上签字。原告林晓娟提交的遗嘱落款处“订立遗嘱人”“代书人” 均为打印字体,无 “见证人:高某” 字样,秦某丽出示的遗嘱落款处 “见证人:高某” 为手写体,林晓娟未能证明手写内容与其他部分打印体同时生成。秦某丽与高某出庭作证,称做遗嘱见证时林晓娟不在场,老人神智清楚。

声明情况:2017 年 7 月 16 日,林晓霞签署声明书,认可林父遗嘱内容,同意按遗嘱执行,并自愿将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林晓娟继承。2017 年 8 月 3 日,林宇旭签署声明书,称知晓并认可林父遗嘱,同意自己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林晓娟继承,林晓娟支付了林宇旭 8 万元补偿款。2017 年 8 月 14 日,林宇鹏签署声明书,称属于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林晓娟继承。但林宇旭后来称签协议时没仔细看,以为是收据,不同意林晓娟的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诉争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且不认可遗嘱真实性。林晓霞称声明中同意给林晓娟继承的房产份额仅指父亲的房产份额,不放弃继承母亲房产份额的权利。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晓娟要求判令自己与二被告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自己占该房二十八分之二十六的份额,二被告各占该房二十八分之一的份额,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理由是房屋为林父、林母夫妻共同财产,林父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及应继承林母的部分份额留给自己,且林宇鹏、林宇旭、林晓霞将他们应继承的份额也给了自己,同时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适当多分。

(二)被告诉求

被告林宇峰、林宇辉辩称不同意原告林晓娟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林宇鹏、林宇旭、林晓霞放弃继承有效,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不同意承担诉讼费。被告林宇旭起初签署声明书同意自己份额由林晓娟继承并收取补偿款,后反悔称没仔细看声明书,要求继承诉争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被告林晓霞称声明中同意给林晓娟继承的房产份额仅指父亲的房产份额,不放弃继承母亲房产份额的权利。

(三)核心争议

林晓娟提交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林宇旭、林晓霞签署的声明书性质如何认定,其是否有权反悔主张继承房屋份额。

林晓娟是否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如何体现。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母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晓娟、原告林宇旭、原告林晓霞与被告林宇峰、被告林宇辉共同继承;其中原告林晓娟占有该房八十四分之四十六的份额、原告林宇旭占有该房八十四分之十一的份额,原告林晓霞占有该房八十四分之五的份额,被告林宇峰占有该房八十四分之十一的份额,被告林宇辉占有该房八十四分之十一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要件缺失: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林晓娟提交的遗嘱中,林父签名非本人书写,实际代书人宋某未在遗嘱上签字,作为见证人之一的高某也未在林晓娟提交的遗嘱上签名,虽秦某丽出示的遗嘱有高某手写签名,但林晓娟未能证明该手写内容与其他打印体同时生成。所以,该遗嘱不满足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认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无效后果:由于遗嘱无效,涉诉遗产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原则,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二)声明书性质及效力分析

声明书性质:林宇旭、林晓霞签署的声明书中记载其二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林晓娟继承,这属于在接受继承后对自己继承份额的处分,并非放弃继承。

反悔的处理:因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林宇旭、林晓霞明确表示不履行声明书中的全部及部分赠与义务,主张诉争房屋的继承权。由于涉诉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其二人主张继承诉争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遗产份额分配分析

主要赡养义务认定:林晓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大部分继承人认可其对父母尽赡养照顾义务较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具体份额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定了各继承人的具体份额。林晓娟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分得八十四分之四十六的份额。林宇旭、林宇峰、林宇辉各分得八十四分之十一的份额,林晓霞分得八十四分之五的份额。同时,林晓霞、林宇鹏要求涉诉房屋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林晓娟继承,法院予以认可。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严格审查遗嘱形式

在涉及遗嘱继承的案件中,律师要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代书遗嘱,要仔细核对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的签字情况以及见证程序是否合规。本案中,通过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准确判断遗嘱是否有效,为案件处理奠定基础。

(二)准确把握声明书等证据含义

对于当事人签署的声明书等证据,律师要准确把握其法律含义。明确声明书是放弃继承还是对继承份额的处分,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对林宇旭、林晓霞声明书性质的准确判断,影响了案件中他们是否有权继承房屋份额的认定。

(三)充分收集赡养义务证据

在遗产分配时,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是重要考量因素。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充分收集能够证明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共同生活的证明、其他继承人的认可等。本案中,通过收集林晓娟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以及大部分继承人认可其赡养义务的证据,为林晓娟争取到了较多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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