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1 22:19:52 查看18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强调了法院在处理涉及代位继承的遗产房屋继承纠纷时,依据继承法规定和公平原则,判决已故子女的孙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并对其他继承人进行适当的遗产补偿。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的继承问题时,对代位继承法律原则的尊重和对继承人权益的保护。法院的这一决定有助于解决因继承人去世而产生的继承链断裂问题,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同时提醒公众在面对继承问题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判决强调了在遗产继承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法律对继承秩序的保护作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陈刚与李丽娟为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陈超、陈旭、陈涛。陈超与赵慧贤育有一女赵悦。陈刚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去世,陈超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去世,李丽娟于 2018 年 8 月 19 日去世。
(二)房产背景情况
2009 年 11 月 11 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涉案房屋登记在陈刚、李丽娟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该房屋最初源于陈刚和李丽娟单位落实私房政策分配的 W 村房屋,后陈刚将 W 村房屋出售,购置了涉案房屋。
(三)诉讼相关情况
前期诉讼:2019 年 8 月 29 日,陈旭、周玲、陈涵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他们与陈刚、李丽娟共同所有,每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2019 年 12 月 26 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 年 4 月 20 日,陈涵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李丽娟于 2016 年 4 月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2020 年 11 月 24 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涵上诉后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诉讼:原告陈涛起诉要求判决涉案房屋由其继承 40% 份额,被告陈旭、赵悦各继承 30% 份额,并要求给付所继承份额的相应折价款,理由是自己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陈旭不同意原告诉求,称自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出过力且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主张继承涉案房屋 60% 份额,给原告及被告赵悦各 20% 份额的折价款,还提到李丽娟曾有将名下份额赠与孙女陈涵的意思表示。被告赵悦也不同意原告诉求,称被告陈旭有扶养能力却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其少分遗产,同时主张自己和赵慧贤对李丽娟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60% 份额并要求给付相应份额的折价款。庭审中,原、被告共同认可涉案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为 800 万元,赵慧贤向法院表示将其所应继承的涉案房屋中的份额赠与被告赵悦,赵悦表示接收赠与。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涛请求判决涉案房屋由其继承 40% 份额,被告陈旭、赵悦各继承 30% 份额,并要求给付所继承份额的相应折价款。原告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被告未尽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多分遗产。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旭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继承涉案房屋 60% 份额,给原告及被告赵悦各 20% 份额的折价款。理由是自家在购房时出过力且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还提及李丽娟有将份额赠与孙女陈涵的情况,且认为自己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得到表彰,原告已取得被继承人一定财产。被告赵悦不同意原告诉求,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60% 份额并要求给付相应份额的折价款,称被告陈旭有扶养能力却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自己和赵慧贤对李丽娟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三)核心争议
涉案房屋应如何在各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份额,各继承人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
被告陈旭提及的购房出力、共同居住以及李丽娟的赠与意图等因素对房屋分配有何影响。
赵悦主张陈旭未尽赡养义务以及自身和赵慧贤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观点是否能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刚、李丽娟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由被告陈旭继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旭向原告陈涛给付上述房屋折价款 272.22 万元,被告陈旭向被告赵悦给付上述房屋折价款 255.56 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继承相关法律适用
继承开始及遗产范围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登记在陈刚与李丽娟名下,属于二人遗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
继承方式及份额分配原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陈超先于李丽娟去世,赵悦作为陈超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赵慧贤在陈超去世后未放弃继承,其应继承份额可转给其继承人。
(二)各继承人份额计算
陈刚遗产份额继承:陈刚死亡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李丽娟、陈超、陈旭、陈涛依法继承,每人各继承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陈超所继承的涉案房屋八分之一份额为其与赵慧贤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十六分之一份额归赵慧贤所有。陈超死亡后,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十六分之一份额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李丽娟、赵慧贤、赵悦依法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十八分之一份额。
李丽娟遗产份额继承:李丽娟死亡后,李丽娟所有的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及其所继承的涉案房屋四十八分之七份额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陈旭、陈涛、赵悦依法继承,每人各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三十一份额。赵慧贤将其所继承的涉案房屋的份额赠与赵悦,赵悦接受赠与。最终,涉案房屋由原告陈涛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份额,由被告陈旭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份额,由被告赵悦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六份额。
(三)房屋分割方式确定
原、被告对房屋分割方式有不同主张,原告陈涛、被告赵悦主张取得所继承涉案房屋相应份额的折价款,被告陈旭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归被告陈旭所有为宜,陈旭以房屋现在市场价值 800 万为基数,向原告陈涛、被告赵悦分别支付折价款。
(四)赡养义务证据分析
原告陈涛、被告陈旭、赵悦均主张自己对二位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涉案房屋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遗产继承法律规定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律师必须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精准的把握,包括继承的开始时间、遗产范围界定、继承方式的适用以及继承人范围和份额的确定等。本案中,通过准确运用这些法律规定,清晰地计算出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对于各继承人关于尽赡养义务等主张,证据起着关键作用。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在本案中,各方虽都提出了关于赡养义务的主张,但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务必重视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以增强当事人主张的可信度。
(三)合理考虑当事人诉求与案件实际情况
在确定遗产分割方式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于房屋分割方式的不同主张,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了房屋由陈旭继承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的方案,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