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15:43:23 查看24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浅析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关键词:夫妻、离婚、家务补偿
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民法典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从约定财产制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3、民法典还将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即“由双方协议”,将意思自治延伸到私人事务领域。
制度制定的必要性:
1、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2、从价值方面看,劳动创造了价值,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量化价值描述,却创造了无数的有形和无形价值,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3、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比如《瑞士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有类似或相近的规定。
几个关注点:
1、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经济补偿请求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判断。
3、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法律意义: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与救济和平衡,实现调解社会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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