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有重大过错,另一方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2025/03/14 10:48:21 查看2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A某(男)

被告:B某(女)

 

A某起诉称,他与B某于2010年相识,并于2012年结婚。婚后因琐事频繁争吵,A某感到疲惫,提出离婚。B某口头同意但未配合办理手续。自2018年5月起,两人分居,未履行夫妻义务。A某于2019年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判决于2019年生效。因感情破裂,A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小轿车。

B某同意离婚和分割小轿车,但要求A某赔偿精神损害费,理由是A某在婚姻期间有婚外情。双方一致同意将车辆归B某所有,B某支付A某2.5万元折价款。

 

案件争议点

A某婚内多次出轨的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行为?

 

法院判决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的情况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

2、依据B某的证据及A某自述,表明A某在婚内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A某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支持B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最终判定赔偿金额为6万元。

 

案例评析

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都要求夫妻相互忠诚、尊重和关爱。因此,“其他重大过错”必然是违反这些夫妻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应与民法典中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相比较,以衡量其严重程度。例如,出轨的过错程度可通过出轨次数、人数、维系时长、是否与他人生育子女,以及出轨发生在女性孕期或哺乳期等因素来评估,从而决定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本案突出了婚姻中不正当关系对离婚诉讼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法院明确指出,A某的行为构成了法律上认定的重大过错,从而支持了B某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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