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2025/03/14 10:48:38 查看8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A某

被告:B某

 

A某与B某于2009年5月结婚,育有两个女儿,2013年8月离婚。2015年1月复婚,2016年9月再次离婚,并约定80万元银行存款归女方,男方需于9月前支付。离婚后至2018年1月,二人和两个女儿共同居住在北京2016年9月,B某在天津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共计91.6万元由A某支付,贷款由B某偿还。2020年5月,房产被征收,B某获得479万元补偿。A某认为双方假离婚是为规避贷款政策,房产及补偿款应为共同财产,并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

 

案件争议点

1、A某与B某之间同居关系的认定问题。

2、A某与B某之间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问题。

 

法院判决

1、关于同居问题,B某与A某多次诉讼,法院已确认《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A某也未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鉴于A某在同居期间支付房款,B某从A某的公积金和医保账户取款,以及双方大量财产往来,法院认定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A某和B某未对财产作出约定,法院推定财产按出资比例共有。A某有权按比例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

3、被告B某支付原告A某房屋征收补偿款178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处理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同居关系的认定以及财产的处理原则问题。非婚同居,是指无法律上障碍的男女,基于双方合意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包括未婚同居和离婚后同居两种常见的形式。

非婚同居关系中,若未以夫妻名义对外,财产应按份共有。虽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但这种同居关系更具独立性和不稳定性,随时可能解除,难以认定有结婚意愿。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推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份共有。

本案中,A某与B某离婚后未以夫妻名义同居,法院认定房产及补偿款按份共有,处理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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