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0:48:58 查看5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A某
被告(上诉人): B某
A某和B某原为夫妻,2008年结婚,2020年1月协议离婚。他们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女方B某所有,女方的汽车也归其所有,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A某认为该协议是基于B某的欺诈行为签署的,要求撤销。他指出,在离婚前的微信聊天中,B某提到离婚协议只是走形式,表示会重新协商财产分割问题。虽然B某承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否认存在欺诈行为,并表示双方自愿签署协议。B某愿意在离婚协议之外继续沟通补偿,但A某未予配合。因此,A某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争议点
1、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意思表示情况。
2、如认定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是否应重新分割涉案房屋及车辆。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根据A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B某的陈述,双方均认可签署的离婚协议只是走形式,B某同意另行协商财产分割问题。因此,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成立。
2、法院支持A某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确认需分割的财产包括房屋和车辆。
3、登记在A某、B某名下涉案房屋归B某所有,B某向A某支付折价款225万元。
4、登记在B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归B某所有,B某向A某支付折价款3万元。
5、涉案房屋剩余房贷和所欠债务由A某与B某共同偿还。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中,A某与B某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故已经完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作为附随行为的财产分割协议具备了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下常出现财产分割争议,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不同,认定也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作出判决。本案中,双方虽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对于其中财产分割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内容不成立,法院重新判定财产分割。该判决成功捍卫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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