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的房屋是否共有?法院判共有且无过错方应得一部分份额

2025/03/14 10:49:39 查看5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上诉人):A某

被告(被上诉人):B某、C某、D某、E某

案外人:F某

 

F某与第一任妻子B某在1990年生有一女C某,与第二任妻子在1995年生有一女D某。2002年,F某与A某结婚,2002年生有一子E某。F某于2017年去世。2018年,法院判定F某与A某的婚姻无效。

A某于2020年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与F某共同财产,并要求宝马X1车辆归其所有。

经审理查明,房屋由F某于2001年购买,房款为57万元,2016年取得房产证。车辆于2015年购买,总价21万元,A某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并偿还贷款。A某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房屋的部分首付款、装修费用及车贷。

 

案件争议点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F某与A某共同共有,应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对于涉案车辆,A某提供了完整证据证明其个人出资购置,因此车辆应归A某所有。

2、A某虽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F某共同出资购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出资,装修和杂费票据也仅证明实际居住使用,不能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因此不支持其房屋共有的主张。

 

二审判决:

1、因婚姻无效且未对财产作约定,涉案房屋应为双方共同共有。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间、出资、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A某无过错,酌定A某享有房屋50%的份额。

2、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案例评析

在无效婚姻中,若无证据证明财产属一方,按共同共有处理。本案中,涉案房屋贷款在同居期间偿还,双方共同居住,说明房屋为共同生活购置,因此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时,财产应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本案中,A某不知F某婚姻状况,属无过错方,法院支持其占有房屋一半份额的请求。A某为无过错方,法院认定董某占有房屋50%份额,既未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也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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