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0:52:18 查看8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A某
被告1(上诉人): B某
被告2:C某
B某与C某于2017年结婚,计划购买福建某市一套房产。2017年11月,C某母亲A某通过银行向C某转账5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均认可该款项用于房产支付。2017年12月,C某出具借条,确认向A某借款50万元,年利率6%,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房产登记在C某和B某名下。A某认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返还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点
1、A某支付给C某的50万元款项属于对C某、B某的赠与还是属于出借给C某的借款?
2、B某萍是否应对本案诉争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债权债务关系认定。根据A某提供的借条和转账凭证,确认A某与C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证据足以证明C某向A某借款50万元。
2、B某抗辩称借条是虚构的,50万元是A某赠与他们夫妻的财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A某曾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她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3、由于该借款发生在B某与C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购房,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B某和C某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4、法院认定A某要求二被告偿还50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支持A的还款及支付相关利息的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中,A某提供了C某的借条,C某和B某萍均承认款项用于购房。B某虽称借条是事后补签,但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赠与证据。即便借条是事后出具,仍可证明借贷合意存在。A某已完成对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借贷关系成立。因款项用于购买婚房,且房产购于B某与C某婚姻存续期间,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两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除非明确约定赠与的情况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资助,认定为借贷关系,他日家庭关系恶化或发生其他突发(情况),父母向子女追索该笔债务,亦可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