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陷阱还是认知误区?消费欺诈证明标准

2025/03/14 11:11:56 查看5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上诉人):A某

被告(被上诉人):B公司

案外人:C某

 

 

案件争议点

1、涉案车辆是否应当具备空气悬架系统?

2、A某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

3、B公司是否有欺诈的故意?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涉案车辆是否应配备空气悬架系统,由厂家决定,国家无强制规定。原告仅凭门户网站认为该车型应有空气悬架系统,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2、关于A某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签订涉案销售合同。空气悬架系统不属隐蔽配置,可通过中控台和底盘辨别。C某之前曾计划购车,对车型配置有认知,不可能一个月后才发现配置问题。购车说明书中也标明悬架配置,证人证词一致,显示A某知情且未因误解签订合同。

3、关于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有欺诈的故意。空气悬架系统并非影响豪华导航版购买决策的关键配置,且B公司作为正规4S店故意隐瞒该配置并承担高额赔偿不符合常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法院难以认定B公司存在欺诈故意。

4、驳回原告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民法中的欺诈指一方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决策。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欺诈需满足三个条件: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求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故意欺诈并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欺诈做出错误决策并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欺诈行为及其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且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A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