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1:11:56 查看5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上诉人):A某
被告(被上诉人):B公司
案外人:C某
案件争议点
1、涉案车辆是否应当具备空气悬架系统?
2、A某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
3、B公司是否有欺诈的故意?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涉案车辆是否应配备空气悬架系统,由厂家决定,国家无强制规定。原告仅凭门户网站认为该车型应有空气悬架系统,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2、关于A某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签订涉案销售合同。空气悬架系统不属隐蔽配置,可通过中控台和底盘辨别。C某之前曾计划购车,对车型配置有认知,不可能一个月后才发现配置问题。购车说明书中也标明悬架配置,证人证词一致,显示A某知情且未因误解签订合同。
3、关于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有欺诈的故意。空气悬架系统并非影响豪华导航版购买决策的关键配置,且B公司作为正规4S店故意隐瞒该配置并承担高额赔偿不符合常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法院难以认定B公司存在欺诈故意。
4、驳回原告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民法中的欺诈指一方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决策。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欺诈需满足三个条件: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求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故意欺诈并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欺诈做出错误决策并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欺诈行为及其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且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A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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