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1:23:08 查看7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原告与被告:
原告:深圳A公司
被告1:武汉B公司
被告2:武汉C公司
被告3:D某(B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位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求:
1、要求B、C公司赔偿1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2、要求D某对B公司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的理由:迈**将“用于锻炼器械的可变阻力装置”的发明专利授权给A公司,许可期为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经原告调查,发现B公司、C公司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便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专利产品,侵犯了专利权。
我方目标:
争取为普通侵权,并且减少赔偿金额。
被告答辩:
1、 案涉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2、 产品由案外公司生产制造,应向其主张责任。
3、 产品来源合法,价格合理,被告不知情;被告B、C公司无侵权故意。
4、 产品仅售出一台,且原告无实际损失。
5、 专利已过保护期,技术老旧,无市场盈利条件。
6、 原告恶意维权,利用诉讼牟利,应予抵制。
法院判决:
1、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B公司、C公司为普通侵权。
2、 本院酌情确定B公司、C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8万元。
案件效果:
虽然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构成普通侵权,但由于代理律师成功拆解了原告的索赔依据,法院判定赔偿金额远低于原告诉求的100万元,仅判决为8万元,帮助被告避免了更大金额的赔偿。
案件启示:
面对专利侵权诉讼,如何应对和辩护至关重要。即便是面对大额赔偿,正确的法律策略不仅能让赔偿金额大幅降低,还能极大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专利权争议中,找到合适的法律策略,让自己在“专利大战”中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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