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1:28:26 查看6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情回顾
A某与B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收取B某的定金及首付款380万元,但由于A某的房产抵押问题,未能按合同履约,且拒绝退款。之后,A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B某认为自己遭遇合同诈骗,A某在2021年9月被刑事拘留。
��辩护目标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不起诉策略
一、嫌疑人A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1)A某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包括商铺、房产和特斯拉等资产,可以履行合同或返还款项。
(2)房产抵押情况是公开的,且B某在签约前已了解相关情况,并未因抵押放弃签约。
(3)A某尽力变卖资产以履约,即便未按期履行合同,仍积极处理问题。
(4)A某未逃避责任,且所挪用的380万款项主要用于偿还债务,而非用于挥霍。
二、受害人并未遭受损失:
房产用于居住,尽管过户未完成,但A某已腾空房屋并表示可以交付,而B某不愿接受,导致其未受到实际损失。
三、诈骗罪应依据当时履行能力和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1)签订合同时,A某信用良好,事后产生债务危机,责任在B某。未履约系客观原因,且A某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应认定为诈骗。
(2)资金挪用用于偿还债务,而非用于非法占有。
四、公安机关未提供新证据,应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在审查逮捕时,公安机关已确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五、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民法应足以处理纠纷:
(1)公安机关立案时认为此案属于民事纠纷,嫌疑人无非法占有目的。
(2)刑法应慎用,民法可以处理合同纠纷,且未发现证据表明有非法占有意图。
�� 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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