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陷阱,又为一当事人追回35万经济损失!

2025/03/14 11:33:46 查看37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A某

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1(上诉人):B公司(穗和)

被告2:C公司(禹和)

 

案件背景:

B公司和C公司均属于同一集团,B公司将“**师傅”美术作品著作权授权C公司使用。A某与C公司签订合同,在云南开了“**师傅”项目标准店。谁知,B公司竟发来临期商品不给换货,更糟糕的是,“**师傅”商标压根没注册成功!A某无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我方主张:

1、判令原告与被告C公司签订的合同已解除;

2、两被告共同退还8万加盟费用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

1、由于B公司与C公司提供的商标并未注册成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A某有权解除合同。

2、由于加盟费用包含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费用,而A某确实使用了这些资源,因此无法全额返还,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返还7万元加盟费。

3、关于赔偿损失,A某主张的赔偿金额均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根据证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判决B公司和C公司向A某赔偿28.2万元。

 

二审争议焦点:

1、 B公司是否系案涉特许经营关系的合同体?

2、 一审判决B公司向A某退还的加盟费和赔偿的损失费是否适当?

 

二审法院判决:

1、本院认定《品牌授权书》和《项目合作合同》共同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B公司、C公司与A某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合同核心资源“**师傅”商标由B公司持有,明确体现了特许经营目的。虽然B公司与C公司为独立法人,但两者关联紧密,共享资源并共同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未能证明仅为知识产权许可关系,应与C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2、虽然A某明知商标处于申请期,但B公司未及时告知商标被驳回,双方均有过错。一审综合合同履行及过错程度,判决返还7万元合作款并赔偿28.2万元无不当。

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效果:

在律师的积极主张和充分举证下,法院采纳了关于合同解除及赔偿的核心意见。一审判决合理返还部分加盟费并赔偿损失,二审维持原判,全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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