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8:44:51 查看82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争夺的焦点,尤其是当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显著增值时,评估房产价值,尤其是增值部分,对于分割财产至关重要。然而,有时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同意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评估。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公平分割。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确定房产具体价值则无法进行分割。因此,评估是离婚房产分割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房屋增值部分作为房产价值的一部分,同样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归属和分割比例。
当一方不同意评估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法院在接到申请后,通常会考虑评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一方仍然拒绝配合评估工作,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常,评估机构会先对房产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房屋的面积、结构、装修状况等信息。然后,评估师会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周边类似房产的交易价格等市场信息。最后,评估师会运用专业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对房产价值进行分析和计算,并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离婚房产增值一方不让评估的话,另一方可以起诉申请法院确定具体机构进行评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决策带来的不必要冲突和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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