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7 12:10:18 查看8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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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丈夫借款炒股被诉,法院认定妻子不担责】
案件背景: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陈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朋友李某借款13万元,后因未还款被起诉。陈某妻子谢某未在欠条签字,且未参与借款事宜。债权人李某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谢某连带偿还。
法院核心观点:
债务用途与共同生活无关:陈某借款实际用于炒股,且谢某未事后追认债务,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13万元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消费范畴,不符合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债权人举证不足: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某知情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利益,不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陈某独自承担12.1万元本金及利息,驳回对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23。
司法实践中,债务用途、金额合理性及配偶知情与否为关键审查要素。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法院对“共同债务”的严格审查标准,强调债权人需对债务性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配偶因不知情或未受益的债务“被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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