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7 19:30:05 查看5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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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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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篇知识产权侵权胜诉案例:某月公司诉某牛羊肉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某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月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林智敏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牛羊肉摊床
案情简介
某月公司系“某月”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权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牛肉”等商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三家店铺悬挂“某月分割肉”招牌销售肉类产品。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因被告曾与原告洽谈加盟事宜,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月”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
3、适用惩罚性赔偿,按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赔偿金额。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某月分割肉”仅用于描述商品来源,系合理使用;
2、辩称招牌未直接使用原告商标图形,不构成混淆;
3、否认侵权获利数额,认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使用“某月分割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3、赔偿基数的确定依据(如加盟费中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是否可作为参考)。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月”标识;
2、支持原告主张的25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观点
1、商标侵权认定:被告使用“某月分割肉”标识与原告商标核心要素“某月”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
2、主观恶意判定:被告曾与原告洽谈加盟,明知“某月”品牌知名度仍擅自使用,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
3、惩罚性赔偿适用:参照原告提供的加盟合同,认定其中包含商标许可使用费,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二倍惩罚性赔偿,体现对恶意侵权的严惩。
案件总结
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范例,亮点在于:
1、明确“一般消费者”视角下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规则;
2、在无直接商标许可使用费证据时,以加盟合同间接推定许可费金额,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3、通过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知名品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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