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侵权胜诉案例:‌某月公司诉某牛羊肉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5/03/17 19:30:05 查看5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林智敏律师专业知识产权纠纷团队】【典型成功案例,就案情给与您详细法律分析和方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林智敏律师温馨提示:林智敏律师秉持“精准取证、多维施策”理念,专注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被告方专业护航者,擅于从复杂争议中提炼核心矛盾,结合诉讼谈判双路径定制解决方案,以细节突破与策略创新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致力于通过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实现案件最优结果!

 

以下是本篇知识产权侵权胜诉案例:‌某月公司诉某牛羊肉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某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月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林智敏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牛羊肉摊床

 

案情简介

某月公司系“某月”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权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牛肉”等商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三家店铺悬挂“某月分割肉”招牌销售肉类产品。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因被告曾与原告洽谈加盟事宜,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月”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

3、适用惩罚性赔偿,按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赔偿金额‌。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某月分割肉”仅用于描述商品来源,系合理使用;

2、辩称招牌未直接使用原告商标图形,不构成混淆;

3、否认侵权获利数额,认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使用“某月分割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3、赔偿基数的确定依据(如加盟费中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是否可作为参考)‌。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月”标识;

2、支持原告主张的25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观点

1、商标侵权认定‌:被告使用“某月分割肉”标识与原告商标核心要素“某月”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

2、主观恶意判定‌:被告曾与原告洽谈加盟,明知“某月”品牌知名度仍擅自使用,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

3、惩罚性赔偿适用‌:参照原告提供的加盟合同,认定其中包含商标许可使用费,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二倍惩罚性赔偿,体现对恶意侵权的严惩‌。

 

案件总结

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范例,亮点在于:

1、明确“一般消费者”视角下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规则;

2、在无直接商标许可使用费证据时,以加盟合同间接推定许可费金额,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3、通过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知名品牌保护‌。

 

如需要了解更深入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问题,欢迎咨询林智敏律师专业知识产权纠纷团队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