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暴发性心肌炎死亡,首诊诊所因无病历资料被判担责

2025/03/17 19:44:22 查看314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发烧自行到某诊所看病,诊所诊断为普通感冒、胃炎,并开药。

次日,患者因发烧再次到某诊所,诊所调整用药。

第3日,患者通过微信向诊所描述病情,药物在食道梗阻,难以下咽入胃,且难以躺下平卧,诊所建议继续服药。

第4日下午,患者到某诊所,诊所让其口服六支药,随后患者病情加重,被送往B医院,诊断为“胸闷待查,暴发性心肌炎?”,经心血管内科会诊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当日,患者转至C医院,诊断为暴发性心肌炎、急性左心衰竭、心源性休克、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心功能IV级(NYHA分级):2、急性肾衰竭:3、急性肝损伤;4、重症肺炎;5、I型呼吸衰竭;6、脂肪肝;7、高脂血症,经抢救无效于入院次日死亡。

【鉴定意见】

因缺乏病历资料,未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36182.94元。

【解析】

暴发性心肌炎病情进展迅速,病死率极高,早期症状常与普通感冒、胃肠疾病相似。患者可能仅出现发热、乏力、咳嗽、流涕、腹泻等症状,这些是很多常见疾病共有的表现,容易使医生和患者都误以为是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或胃肠道问题,从而忽略了心脏方面的病变。暴发性心肌炎相对少见,部分医生尤其是基层医生可能缺乏对该病的诊治经验,对其临床表现和特点认识不足,在遇到类似症状的患者时,难以第一时间考虑到暴发性心肌炎的可能,从而导致误诊。

本例,法院经查认定诊所未按规定当场开具处方,也未提交病历或诊疗过程记录,导致不能通过鉴定程序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且诊所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建议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或转诊。诊所还存在超越执业范围执业(执业范围为儿科,却为成年人诊治)。但患者家属在病情持续未好转的情况下,未及时到具备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亦存在过错,故酌定诊所承担70%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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