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7 19:59:10 查看7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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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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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篇知识产权侵权胜诉案例:科技公司起诉智能设备公司侵害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某科技公司
原告律师:林智敏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智能设备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科技公司是“一种激光雷达三维成像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技术广泛应用于自动驾驶领域。(被告)智能设备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自动驾驶设备中使用了与科芯专利技术高度相似的方法,并宣称“自主研发”“全球领先技术”,导致科技公司市场份额大幅下滑。
科技公司主张智能设备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
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
4、判令被告删除虚假宣传内容并公开道歉;
5、适用惩罚性赔偿(按侵权获利的三倍计算)。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涉案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辩称其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未落入保护范围;
3、认为“自主研发”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仅为商业推广用语;
4、质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计算依据。
案件争议焦点
1、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成功无效原告专利);
2、被告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3、被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4、侵权赔偿基数的确定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是否满足。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万元(含惩罚性赔偿1500万元);
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虚假宣传信息,在官网及行业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法官观点
1、专利侵权认定:
被告技术方案虽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个别参数调整,但核心步骤与专利技术方案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等同侵权。被告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专利稳定性未被推翻。
2、不正当竞争分析:
被告明知技术来源于原告专利,仍宣称“自主研发”,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原告商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3、惩罚性赔偿适用:
被告曾与原告进行过技术合作谈判,接触过专利技术,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参考被告侵权产品销售额(2.5亿元)及行业利润率(15%),以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惩罚性赔偿。
案件总结
原告通过专利公开换保护,同时结合商业秘密对未公开参数进行防御,体现知识产权综合布局策略。对参数调整类“微小改进”严格适用等同原则,防止侵权人通过技术规避手段逃脱责任。
通过第三方审计报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多维度核定赔偿基数,为高额判赔提供依据。虚假宣传行为与专利侵权共同构成商业利益侵害,法院支持综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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