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7 20:29:15 查看2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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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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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篇知识产权侵权胜诉案例:某智能语音公司起诉某人工智能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某智能语音公司
原告律师:林智敏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某智能语音公司持有某系列注册商标,并因长期使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人工智能公司于2021年注册成立后,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某”系列字号,并在产品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某”系列标识,导致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关联。
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某”字号及标识;
2、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
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4、判令被告公开消除影响。
被告辩护意见
1、辩称“某”系列为行业通用词汇,不构成商标侵权;
2、主张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属于正当使用;
3、否认存在主观恶意,认为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使用“某某”字号及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混淆行为”;
3、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包括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某”字号及标识,变更企业名称;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3、被告在省级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法官观点
1、商标侵权认定:
被告突出使用“某某”标识与原告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某”系列虽为行业技术术语,但经原告长期使用已形成显著商业标识意义,被告使用超出合理范围。
2、不正当竞争判定: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注册含“某某”字号的企业名称,主观攀附意图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3、赔偿计算依据:
参考被告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及原告商标许可费标准,综合确定赔偿基数,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因原告未证明被告恶意程度达到法定标准)。
案件总结
明确驰名商标即使未在被告经营类别注册,仍可基于混淆可能性获得保护。企业名称登记不豁免侵权责任,恶意注册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缺乏直接侵权获利证据时,结合行业许可费、侵权规模等综合裁量,体现司法平衡,对打击“搭便车”式商标侵权及字号恶意登记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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