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专业知识产权纠纷团队】【典型成功案例,就案情给与您详细法律分析和方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林智敏律师温馨提示:林智敏律师秉持“精准取证、多维施策”理念,专注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系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被告方专业护航者,擅于从复杂争议中提炼核心矛盾,结合诉讼谈判双路径定制解决方案,以细节突破与策略创新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致力于通过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实现案件最优结果!
建材公司起诉同行“商标权滥用”
当事人
原告:S建材公司(本案中,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
被告:C建材公司
案情简介
(被告)C建材公司于2013年注册“CP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建材商品),但“CPU”为“浇注型聚氨酯”的通用名称,属行业公有领域术语。原告绍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长期使用“CPU”描述其产品,因被告以商标侵权为由多次发起恶意诉讼,原告遂起诉被告滥用知识产权,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注册“CPU”商标构成恶意抢注;
2、判令被告赔偿因滥用商标权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共计50万元;
3、要求被告停止以商标权为名提起恶意诉讼。
被告(我方)辩护思路
1、主张“CPU”商标经合法注册,享有专用权;
2、辩称商标权行使属于合法维权,不存在滥用行为;
3、否认“CPU”为通用名称,称其具有显著性。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注册“CPU”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注册通用名称)?
2、被告多次起诉同业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商标权?
3、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依据?
判决结果
1、法院认定“CPU”为建材行业通用名称,被告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宣告无效;
2、被告滥用商标权发起恶意诉讼,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3、判令被告不得再以“CPU”商标权对同业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
法官观点
1、商标显著性认定:“CPU”作为行业技术术语,无法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被告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
2、滥用权利认定:被告明知“CPU”为公有领域词汇,仍注册并多次起诉同业,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违反商业道德”行为;
3、损害赔偿计算:参考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商誉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适用法定赔偿上限的1.5倍确定金额。
案件总结
本案确立了“恶意抢注+滥用诉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规则,明确公有领域术语不得被垄断。对以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恶意行为,可主张《商标法》第十一条无效宣告,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滥用责任;
法院通过高额赔偿打击“专利流氓”“商标蟑螂”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如需要了解更深入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问题,欢迎咨询林智敏律师专业知识产权纠纷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