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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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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光主题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接受被告方委托,让被告免于侵权赔偿。
当事人
原告:某视觉艺术公司
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本案中,律师为被告方出庭辩护)
案情简介
(原告)某视觉艺术公司主张其享有”某城市风光“主题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文章《古建筑之美》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3张摄影作品(占全文配图10%),文章内容为历史文化科普,未直接商业推广。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被告辩称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且原告权属证据不足。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赔礼道歉;
2、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共计1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我方)辩护思路
1、涉案文章为公益科普性质,引用图片仅为说明古建筑结构特征,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适当引用)规定;
2、原告仅提交电子水印照片,未提供原始RAW文件或创作过程记录,无法证明其系著作权人;
3、文章未直接营利,阅读量不足1万次,未对原告市场利益造成实质损害。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2、原告著作权权属是否充分证明?
3、被告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官观点
1、使用目的:被告文章以文化传播为核心,非商业营销;
2、使用比例:3张图片占全文配图比例较低(10%),且未展示作品核心表达;
3、市场影响:被告使用未替代原告图片的市场价值,反带动原告作品传播;
4、署名义务:被告虽未标注作者,但基于原告水印不清晰,不构成恶意侵权。
5、权属举证责任:原告需提供“创作过程+原始载体”的完整证据链,仅凭水印不足以确权。
案件总结
本案厘清了合理使用制度在自媒体场景的适用边界,明确“公益性科普+少量引用”可豁免侵权责任。自媒体引用他人作品需严格匹配合理使用要件,避免全文配图依赖第三方版权内容。著作权人应保留RAW文件、创作手稿等原始证据,防范维权败诉风险;法院对“商业目的”采取实质审查,非营利性传播行为可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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