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9 10:13:34 查看72次 来源:武婷律师
案情:来电先生称:我公司有一个员工,在工作期间,由于第三人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第三人已经赔偿了,公司还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吗?
律师分析:
首先,需要判定是否构成工伤?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员工受到伤害,无论伤害是意外造成还是第三人侵权造成都构成工伤,但是员工自己故意造成的就不构成了。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来认定的,工伤赔偿也是基于此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给予的一种补偿,让劳动者在受伤期间,生活水平还能予以维持。
其次,第三方侵权方已经赔偿了,工伤还应该予以赔偿吗?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第三方构成侵权关系,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承担的是工伤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赔偿,不能替代、免除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律师评语:
企业发展都是从成立到发展,再到壮大,甚至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在运营期间,由于人工成本、公司运营、发展等各种因素的考量,不一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普遍现象,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员工缴纳保险,及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员工没有后顾之忧,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同时社会保险也是对公司的一种保障,避免员工发生工伤时,企业支付大额的工伤赔偿金,进而导致公司运营困难。所以,建议公司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自身的用工风险。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