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9 14:07:11 查看152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如何认定承包人向债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认 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的效力,关键在于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相反, 如果该承诺放弃行为不影响工程款及利息债权获得清偿,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放弃行为有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较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就建筑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当建设工程上同时存在工程款债权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多种权利时,工程款债权具有相对优先的清偿顺位。
故,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20〕25号)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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