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0 20:44:46 查看43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突发头痛20小时余,加重伴恶心、呕吐4小时”到A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硬膜下血肿,4个月余前曾因冠心病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行冠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建议停用阿司匹林,继续服用替格瑞洛单抗治疗,入院第3日出院。
1周后,患者因“间断头痛不适8天余,加重伴恶心2小时”再次到A医院住院治疗,行硬膜下血肿钻孔置管引流术,术后出现右侧肢体偏瘫、失语,住院20余日出院。
此后患者辗转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遗留肢体功能障碍。
【鉴定意见】
1.A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
2.患者之损害不良后果评定为七级(柒级)伤残。
3.患者出院后护理期为45~60日、营养期为45~60日。
4.患者无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0956.38元。
【解析】
冠脉支架置入术后应结合具体情况给与不同时程的抗血小板治疗,通常采用阿司匹林联合 P2Y12 受体拮抗剂,如替格瑞洛或氯吡格雷。对于替格瑞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出血,根据出血部位及严重程度进行处理,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出血,应停用。
本例,医方在颅内出血情况下,未能按照药品使用说明停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原则存在过错。二次入院医方在明确颅内出血量增加的情况下,未及时停用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用药,也未请相关科室会诊,与颅内出血量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加重了病情变化。患者术后出现偏瘫及失语等不良后果,是由于相应脑功能区出血压迫所致,与医方医疗行为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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