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股东优先购买权侵害纠纷 股权纠纷胜诉案例

2025/03/21 18:58:39 查看7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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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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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侵害纠纷,股权纠纷胜诉案例

 

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制造公司小股东,持股20%)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出庭

 

被告‌:林某(控股股东,持股60%)

被告二:周某(外部受让人)

 

案情简介

2022年由林某、陈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制造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2024年3月,(被告一)林某未通知(原告)陈某即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名下30%股权以150万元转让给周某,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陈某得知后,以“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确认林某与周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判令陈某以同等条件(150万元)优先受让30%股权;

3、判令林某、周某赔偿因违规转让导致的经营损失10万元‌。

 

被告辩护意见

1、林某已通过微信告知陈某股权转让意向,陈某未在30日内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周某系善意第三人,已完成股权登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3、陈某未证明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无依据‌。

 

案件争议焦点

1、股权转让通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期限要求;

2、外部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3、优先购买权行使范围是否包含已登记股权‌。

 

判决结果

1、林某与周某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陈某以150万元优先受让30%股权;

2、林某赔偿陈某维权合理费用3万元;

3、诉讼费用由林某承担70%、周某承担30%‌。

 

观点

1、通知义务的法定性‌: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微信通知不符合“明确同意”要件‌;林某未提供陈某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程序违法‌。

2、善意取得排除规则‌:周某明知林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商事外观主义不适用于权利瑕疵明显的交易‌;已变更登记的股权仍可撤销,以保护优先购买权‌。

3、损失赔偿的限定性‌:优先购买权侵害赔偿限于直接损失(如公证费、律师费),不包含经营性间接损失‌。

 

案件总结

本案系小微企业股东通过诉讼维护优先购买权的典型胜诉案例,对同类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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